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直预算单位公车燃油费结算方式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
针对近日预算单位反映较为集中的省直预算单位公车燃油费结算方式这一问题,现明确如下:
凡《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2-2014年省级公务用车加油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晋财购〔2014〕36号)中涉及的资金支付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与《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预算单位公车燃油费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晋财库〔2013〕42号)不相符的,以后者为准。
省直预算单位公车燃油支出必须全部采用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允许使用现金、预付款或其他方式进行燃油支出的结算。对违反此规定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并将不定期对省直各预算单位公车燃油费公务卡结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山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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