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山大计财字〔2013〕13号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安排,按照《山西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规范公务卡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推行公务卡使用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我校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提高支出透明度,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实行公务卡结算不改变我校现有财务管理制度和日常报销审批的基本程序。
第三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付结算。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
第二章 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四条我校经费支出中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其他交通费用以及其他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除使用公务卡结算外,也可使用转账支票结算。
5万元以上的公务购买支出仍执行国库直接支付方式结算。
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原则上应通过授权支付或直接支付转账方式直接存入个人存款户。
第三章 公务卡标准
第六条我校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龙卡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牡丹卡支行为我校公务卡发卡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按照规定为工作人员定制的“62”字开头、“银联”标准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或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九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条公务卡存款无利息,透支消费具有一定的免息期。中国建设银行公务卡具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每月5日前(含5日)刷卡,最迟还款日为当月25日,每月5日(不含5日)后刷卡,最迟还款日为次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公务卡具有26-56天的透支免息期,最迟还款日为刷卡日以后的次月25日。
第十一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也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第十二条公务卡原则上只能用于购物、消费。透支提取现金,要产生一定的手续费,不享受透支免息优惠。
公务卡在ATM机透支提取现金每天最多可提2000元。
第四章 持卡人须知
第十三条公务卡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因个人原因,超过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持卡人应严格遵守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恶意透支、拖欠。
第十五条持卡人未经批准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有遗失应及时与发卡行联系办理挂失。中国建设银行报失联系电话400-820-0588,中国工商银行报失联系电话95588。或直接到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的网点报失。持卡人承担因失卡、失密导致盗刷的损失。
第十七条公务卡消费报销时必要同时有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如果丢失POS机小票,报销人员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说明内容包含本次消费的公务卡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
第十八条公务卡消费应及时办理报销。因要给学校财务、银行留出一定的汇总、划款时间,公务卡消费的最迟报销日为最迟还款日之前5天。
第十九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最迟报销日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持卡人委托的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每笔交易日期、金额、POS机小票号信息、约定报销还款日期等办理借款。先办理公务卡还款,待持卡人事后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应经常及时与银行及学校财务核对账目。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还款交易发生疑义的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查询。
第二十二条 为适应改革、规范学校财务报销,特规定:
(一)办理报销时公务卡消费和非公务卡消费应分别填制报销封面,公务卡消费应填制公务卡专用报销封面。
(二)公务卡消费报销应按每次刷卡交易事项单独粘贴凭证,按每一交易发票(收据)、公务卡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入库单、报销报告等顺序粘贴。
第五章 计划财务处职责
第二十三条配合发卡行为我校职工申办公务卡。根据公务卡申办成功后发卡行反馈我校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或导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我校工作人员新增、调动、离退休时,根据人事、组织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手续,并上报省财政厅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信息。
第二十五条协调公务卡使用中我校工作人员与发卡行的相关事项。适应公务卡消费,协调发卡行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
第二十六条在我校公务卡发卡行开立我校公务卡还款过渡户。
第二十七条按财务法规、制度、标准、预算要求审核公务卡消费,凭发票(收据)、公务卡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入库单、报销报告等办理财务报销。
省财政拨款公务卡消费报销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事业支出等
贷:应付及暂存——公务卡过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核过的报销凭证,在山西省财政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
(一)将持卡人提供的公务卡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POS签购单流水号等信息录入系统
(二)编制《公务卡支出报销审核明细表》。
(三)在《公务卡支出报销审核明细表》基础上选择需办理还款的公务卡生成《公务卡还款明细表》。
(四)根据《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将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和《公务卡还款明细表》信息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网络向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传输。
第二十九条、在收到省财政拨款公务卡消费报销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或每月的25日前根据生成的《公务卡还款汇总表》做:
借:应付及暂存——公务卡过渡
贷:零余额户额度
办妥公务卡还款。
第三十条非山西省级财政拨入的科研经费、代管经费等的公务卡消费报销时,由学校基本户通过网银支接办理公务卡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发卡银行、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遵照《银行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