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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稿)

发布时间 : 2013-09-12 出处 :

山大计财字[2007]24号
  第一条 为适应基建资金多元化、多渠道投入趋势, 加强基建财务管理,规范我校基建财务行为,努力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工程成本,保障基建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基建计划,依法合理积极地筹集和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供给;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保证建设资金依法合理使用,发挥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司其责、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的基建财务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计划财务处设基建财务科负责管理国家预算拨入的建设资金、学校自筹的建  设资金、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建设贷款、依法募集的社会捐赠以及教职工住宅建设集资的基建资金等。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基建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投资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基建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2、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进行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做好基建活动的会计核算工作;

  3、办理基建贷款本金、贷款利息以及其他财务费用的支付;

  4、编报基建资金年度预算和财务决算,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5、对基建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投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6、严格控制建设成本以及建设资金的使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7、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办理竣工项目资产交付的财务手续。    

  第六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后,全校基本建设各项工作必须围绕计划进行,财务核算对象要以计划项目为基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额要以计划为准绳。基建投资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没有经过学校决定不得擅自压缩或确定计划外施工项目,降低或提高建设标准,减少或扩大投资规模,突破工程预算。

  第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的建设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划财务处必须分别按每一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明细核算。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国拨基建资金、银行贷入基建资金、社会投资、捐款和其他可用于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向学校提交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程序支付。建设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支付前期费用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建设项目开工之前未经批准,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要严格按合同明确的质量要求、工程价款、付款条件、结算方式、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规定,办理财务结算。

  第十一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4、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5、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6、已确认有工程质量问题或已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7、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十二条 支付工程进度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工程进度款支付最高不超过工程预算的80%,20%的工程尾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结算。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凭施工结算、审计结论、后勤管理处核准的付款申请和工程结算发票支付余款,有保质期的应按合同规定留置工程质量保修金。

  第十四条 按土建、管网、设备等不同质保期,保证金可为工程价款的5%---10%。工程质保期满,施工单位可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保证金支付申请,经使用单位、后勤管理处确认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后,计划财务处依据确认的扣除保修期内支付保修费用后的质保金额度,办理剩余质保金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基建资金支付一般采用转账、电汇等方式结算,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印章要与合同或协议上标明的相一致;在规定的使用范围或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下,可用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经手的周转金、预付款、保证金、押金等借款要严格控制,及时清理。责任人工作变动,必须落实还款责任和追缴措施,办理责任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