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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稿)

发布时间 : 2013-09-12 出处 :

山大计财字[2007]20号

  为了促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专项维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界定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与维修改造以及装饰、装修工程相关联的,由学校预算立项支付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校内各单位用自有资金安排的维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任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财务处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任务是:

  1、年度预算立项和项目控制,立项原则是:

  (1)符合学校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

  (2)人力、物力、财力允许;

  (3)专项论证充分、可行性强;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2、项目资金核算,合理支付资金并办理结算;

  3、参与工程招标与验收工作。

  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原则

  1、预算立项。学校立项的维修改造工程,列入学校专项预算。

  2、项目控制。按学校批准的项目和年度资金计划,按照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专项维修资金。

  3、按期结算。专项维修工程按项目进行核算,当年计划项目按规定要在当年完工并办理结算,支付款项按项目列支,一项一清。

  4、特殊事项的处理。年初未立项、超预算或超过中标价格的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提出报告,与计划财务处会签后,经校领导批准予以支付。

  四、 专项维修资金进度款付款程序

  1、零星工程项目且合同价款在50万以内的,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完工后一次性结算。

  2、50万元以上专项维修工程支付进度款时,需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施工合同或协议两份,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3、根据合同价款、工程进度和开具的建筑业正式发票,经有关人员审核,分别由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支付工程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

  五、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结算程序

  1、一万元以内的零星工程结算经有关处室及计划财务处领导批准后,并附有建筑业正式发票即可支付工程款。

  2、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工程项目,需经校审计处审计,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按工程金额留5﹪--10﹪的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剩余工程款(质保期按合同规定)。

  六、其它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