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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稿)

发布时间 : 2013-09-12 出处 :

山大计财字[2007]19号

  为加强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贯彻专款专用原则,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经费的分类

  根据专项经费来源渠道的不同,专项经费可分为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

  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是指省财政部门以及其它主管部门安排下达学校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一次性经费。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安排用于特定项目的经费,主要包括专项维修费、专项设备费以及其它专项经费等。专项科研费不在此办法范围,按照有关科研费管理规定办理。

  二、专项经费的申请

  1、申请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申请单位向计划财务处提出专项经费申请报告,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汇总,报请学校批准后向上级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经费到位后,属于单位使用的专项经费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提取5%的经费作为学校公用经费,其余部分列入单位经费预算项目自行使用;属于学校使用的专项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

  2、申请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后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所申请专项经费项目进行考察和审核,提出意见,按《山西大学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报学校批准后列项管理。

  三、专项经费的使用

  专项经费必须按照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者学校安排下达专项经费的用途和省财政部门批准的支付方式专款专用,认真制定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加强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保证专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1、 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支出;

  2、 各种经营活动的支出;

  3、 与专项经费项目无关的公务性支出;

  4、 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其它支出。

  重点大学建设专项经费和省部共建经费的使用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指定的用途严格执行。经费下达后,各单位或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指定的用途制定经费使用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执行。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须经学科带头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审签后方可支出;用于其它重点建设项目的经费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

  四、专项经费的结余

  各单位或部门年终要向计划财务处书面报告本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计划财务处将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对于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指标学校统一收回,未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省财部门审批后,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其它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