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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稿)

发布时间 : 2013-09-12 出处 :
 
山大计财字[2007]18号
 

  为了加强各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充分发挥各项资金投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山西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应收及暂付款的内容

  应收及暂付款包括学校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应收款项是学校应该收取而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联合办学款、各类租赁收入、经营性收入及其他应收款。

  暂付款项是学校暂时垫付给校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暂时垫付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暂时垫付的购置仪器设备借款、房屋维修借款、基建借款及各种周转金、备用金等款项。主要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

  二、应收款项管理

  1、对全校学费、住宿费、联合办学款、经营性收入等应收款项,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实行辅助明细账管理,并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

  2、各类应收款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计划财务处建立健全应收款项的备查账,并协助做好催收催交工作。同时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各类应收款项的管理,堵塞漏洞,维护学校利益。

  3、计划财务处要对各类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收到的学费、住宿费要在辅助明细账中一一记载;对学生的各项欠费要进行登记,并注明原因。

  4、对学校同意减免的学生欠费,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减免审批材料办理学生欠费的核销手续和离校手续,并将学生减免学费的审批材料按照规定要求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资料妥善保存。

  5、计划财务处要认真做好对学费、住宿费、联合办学款、经营收入的清理工作。清理包括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每学期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

  6、其它应收款项的管理参照以上相关规定。

  三、暂付款项管理

  1、原则

  (1)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因私借款一律不予借支。

  (2)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已列入预算项目的借支,未列入支出预算项目的暂付款原则上不予借支。

  (3)按时清理及结算原则。对于职工的因公借支,严格按照“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要求办理。

  2、具体要求

  (1)暂付款的管理要严格,每一事项都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财会人员在办理暂付款会计业务时,要详细记载会计事项的内容,包括借款事由、借款人等。

  (2)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清理工作包括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定期清理。    

  专项清理是指对差旅费借款、购置仪器设备借款等不同用途的借款以及不同年限的借款开展的清理工作。专项清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每年年底必须对尚未核销的、以前年度的暂付款开展一次专项清理。

  日常清理主要是针对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暂付款的占用情况随时进行的清理。

  定期清理是计划财务处在管理范围内对暂付款开展的全面清理工作。在清理暂付款时,对大额的较长时间挂账的暂付款要重点清理。

  (3)校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暂付款,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占用学校资金。

  基建、房屋维修、园林绿化等工程性借款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核销暂付款。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长期占用学校资金,计划财务处可停止该单位其它经费拨款或抵扣该单位的其它经费,有关部门还可取消其参与招标投标的资格。

  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应在返校后的1个月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报账手续,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计划财务处可从其工资中扣还借款。

  校内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借款购置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在物资到达学校后,应及时办理验收、报账手续。对物资到达学校后不及时办理验收、报账手续,无故长期占用学校资金或暂付款挂账较多、时间较长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计划财务处可暂停其继续用款。

其他暂付款被无故长期占用的,参照以上办法。

  (4)调出、留学、毕业生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核销暂付款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应按规定办理暂付款的报账手续。

  校内人员调动前,应按规定办理暂付款的报账手续。

  四、坏帐的核销

  1、本办法所指的坏账包括没有纳入学校账上核算而在备查账上登记的应收款项以及纳入学校账上核算的暂付款项因各种原因发生的损失。

  2、对确实无法收回或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由于单位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不得确认为坏账,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对因对方原因造成的应收及暂付款无法收回或核销,并已尽追索义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核销,其中应收款项的核销在其备查账中注明,并将审批材料妥善4妗?/DIV>

  3、未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和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应收及暂付款确认为坏账和核销。

  4、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学校仍然保持追索权,有关单位(部门)要予以协助。特别是对已核销的大金额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五、其它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