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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学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3-07-26 出处 : jcc

山大校字[2007]40号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收费工作,规范学生缴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足额缴纳学费是在校学生的责任,每位学生必须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缴费观念,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是学校教学、科研的经费保障。教育和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费收缴实行学院、校一级研究单位责任制。学生缴费与学院的经费挂钩,学校对缴费率高的学院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每年12月下旬为学生综合缴费率考核时点,由计划财务处具体考评。
  第五条 本科生学费按学年缴纳,新学年开学时为学生缴费期。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学费存入本人的缴费储蓄账户,学校委托银行从账户中按规定标准扣取。
  各类研究生学费按学分制规定,入学时一次性缴纳。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类学生学费的收缴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和组织。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统一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在山西大学教务管理系统中设置学费查询链接,各学院、学生可随时查询缴费情况。
  第九条 学校积极鼓励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家庭困难的学生应积极自筹学费。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家庭困难的学生以取得助学贷款,提供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争取社会资助等形式解决学费问题。
  第十条 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出具生源地家庭情况证明,由所在学院、校一级研究单位审查提出建议,经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学校批准为特困学生的,可通过助学贷款或其他方式获得帮助。
  第十一条 特困学生的申报和审定在每学年开学至11月上旬办理,一年一定,特困学生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
  第十二条 对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各学院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及时缴费;对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各学院可酌情取消其评先、评模、评奖资格,停发助学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学工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计划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