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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 2014-05-08 出处 :


关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的补充规定

并公积金[2012]60

     为最大限度发挥住房公积金惠民效应,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按照“强化管理、创新发展,打造一流公积金中心”的要求,中心对《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补充:

    1、增加:“因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办理提取。”提供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书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购房收据(发票)。在拆迁安置期间,只限办理一次提取。

    2、增加:“因购买拍卖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办理提取。”提供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购房收据(或者发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3、增加:“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办理提取。”提供保障性住房计划、单位出具购房证明、购房合同、购房收据(发票)。在购买期间只限办理一次提取。  

    4、增加:“因租赁政府廉租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办理提取。”提供《太原市廉租住房租赁契约》(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租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缴费收据。在租赁期限内每年可办理一次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租金总额。

    5、增加:“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职工均可办理提取。”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停发证明。

    6、增加:“因本人或直系亲属发生不可预见的灾难性事故,均可办理提取。”需提供单位、相关部门出具的灾难性事故证明材料及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增加:明确25种重大疾病名称: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及其他经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疾病。

    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