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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3-07-26 出处 : jcc
财会 [2002]98号

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调入地方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从业资格档案调转手续。由本人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由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盖章后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国管局办理注销手续。并持国管局开据的《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在30个工作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由地方转入我局管理的会计人员,需持地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的《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同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加盖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公章,于30日之内到我局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

三、持证人员在中央国家机关内部调动,应在到新工作单位30日内,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国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具有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具体要求是:

(一)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工作的会计人员,不论其户籍和毕业院校在何地,均由所在单位会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将《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初级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和有效的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统一集中后交我局,经审核后,由我局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临时聘用人员视同聘用单位的职工,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

(三)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由我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由我局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对持有异地会计类专业文凭、申请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申请人出具毕业证书有效性的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

每周星期二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办证地点:西安门大街22号(国管局院内五号楼东侧平房)。

联系电话:83085271


附:1、《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
2、《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