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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礼品、纪念品、土特产报销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3-09-12 出处 :

校内各单位:
  根据相关财税制度规定,礼品、纪念品、土特产原则上不允许在经费中报销,各单位如果确因工作往来或会议需要支付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等,个人需按支付金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本规定从4月15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二0一三年四月十一日